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本金490.84元、利息112.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52元,共计632.12元及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所计利息、罚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