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材料款798574.95元。 二、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6元,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823元,原告***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