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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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北京鑫锐赛克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250536.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冀H×××××的小型载客汽车残余部分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所有,由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68.00元,减半收取计2534.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