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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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巨名好特汽车备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2174734.8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6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付); 二、被告十堰巨名好特汽车备件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7000元; 三、被告***、***对前述被告十堰巨名好特汽车备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巨名好特汽车备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台湾路61号3幢2-2-2的房产(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的不动产拍卖、折价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列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96元,由被告十堰巨名好特汽车备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