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麒麟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晋城市麒麟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9998.4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归还之日止);被告***、***对以上还款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城市麒麟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9元,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049.5元,由被告晋城市麒麟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