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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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宝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合同预付款30万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宝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67元,合计108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宝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