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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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港市嘉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仁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 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厂房设备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与被告辽宁仁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腾退并返还原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租赁物[租赁物以2019年2月28日资产评估综合盘点表、资产评估盘点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盘点表-房屋建筑物、资产评估盘点表-车辆、资产评估盘点表-办公设备、资产评估盘点表-机器设备及资产评估盘点表-存货、原材料记载为准];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租金(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为83.3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00万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