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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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厂房设备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与被告辽宁仁达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腾退并返还原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租赁物[租赁物以2019年2月28日资产评估综合盘点表、资产评估盘点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盘点表-房屋建筑物、资产评估盘点表-车辆、资产评估盘点表-办公设备、资产评估盘点表-机器设备及资产评估盘点表-存货、原材料记载为准];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租金(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为83.3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00万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丹东新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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