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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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10357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泰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附,案款缴纳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32050165153609666999-61191,开户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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