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世耀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野马新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汕头市华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华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汕头市华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汕头市华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其迳付,本院不另行收取和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