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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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宜美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 山西宏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宏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借款本金1257684.14元及截至2020年7月14日的罚息288544.95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4%上浮50%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5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晋中市榆次区粮店街20号D区18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南侧(金辉花园)1-西幢6层6A室房屋、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66号西2幢5层502号房屋、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35号32幢4单元2层4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西宜美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宏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宜美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