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宏汽运有限公司
南昌市贵翔塑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南昌市虎山重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昌市贵翔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744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南昌市贵翔塑料有限公司负担1367元。由被告***负担83元,由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宏汽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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