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光和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光和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代理费103801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6元,由原告光和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承担10644元,被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142元,此款原告光和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在给付上款时将应承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光和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