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名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甘南县天利和运输车队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毛承伟经济损失111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分别将案款1090000元汇至***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开户卡号为62×××39中、将案款20000元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西支行开户卡号为62×××65中)。

二、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毛承伟经济损失471611元(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将案款汇至***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开户卡号为62×××39中)。

三、驳回原告***、***、***、毛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585元,由原告***、***、***、毛承伟承担50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承担666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将该款项汇至***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开户卡号为62×××39中),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2831元(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将该款项汇至***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开户卡号为62×××39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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