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绍兴绿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苹果沐光(宁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6777.38元,两项合计308777.3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损失合计10128.12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项均付至: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溪市三管营业所,账号:×××28;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2966元,被告***负担2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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