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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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武汉钢铁集团轧辊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9090000元; 二、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截止2018年11月21日的期内利息28945435.57元、逾期利息8032765.51元,合计36978201.08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690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3%计付逾期利息; 三、武汉钢铁集团轧辊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4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本判决确定的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69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本判决确定的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69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武汉钢铁集团轧辊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权向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141.01元,由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