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964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2元,由原告***负担1665元,被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