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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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大唐镇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修理费、拖车费等经济损失48150.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付原告***鉴定费、评估费等经济损失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依法减半收取5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