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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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四明香贸易有限公司 余姚市华大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7838号 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399002。 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泽、殷子冠,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四明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957175Y。 法定代表人:胡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120169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姚市华大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城东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480655。 法定代表人:徐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姚北食品园区(朗海公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6287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四明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华大农业有限公司、***、***、***、***、浙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鸿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瑶炯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