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四明香贸易有限公司
余姚市华大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7838号

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399002。

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泽、殷子冠,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四明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957175Y。

法定代表人:胡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120169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姚市华大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城东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480655。

法定代表人:徐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姚北食品园区(朗海公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6287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四明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华大农业有限公司、***、***、***、***、浙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鸿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瑶炯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