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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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7医院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76081.15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49368.12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鉴定费4400元,合计51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