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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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赵永禄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666270126201024604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557.26元)、在光大银行东营分行51490166002794172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426.6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城南分理处62×××67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342.93元)、在中国银行东营锦华南区支行23×××75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211.13元);冻结被执行人赵来明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分理处62×××31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5541.96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鹊支行905030400010100164523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312.26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鹊支行62×××60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176.70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分理处905030410010100127371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116.9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10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105.42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冻结被执行人赵永禄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666270126201024604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557.26元)、在光大银行东营分行51490166002794172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426.6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城南分理处62×××67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342.93元)、在中国银行东营锦华南区支行23×××75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211.13元);冻结被执行人赵来明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分理处62×××31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5541.96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鹊支行905030400010100164523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312.26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鹊支行62×××60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176.70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分理处905030410010100127371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116.9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10账户存款1019369.00元(实际控制105.42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