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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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造船差价损失10904006.83元; 二、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协议下的475万元借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自提供借款之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5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算,32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算); 三、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682960.80元; 四、驳回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9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评估鉴定费92787元,合计247183元,由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负担157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