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9950元,由被告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