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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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宋海涛、姜双福、***与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海涛、姜双福、***房屋使用费36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海涛、姜双福、***装修费7369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宋海涛、姜双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8元,由三原告承担2052元,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2346元;保全费1520元由三原告承担720元,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800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713元由被告青岛东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