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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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29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车损评估费、鉴定费共计8039.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267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