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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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9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9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拒收货物造成的实际损失75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8元,由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89元,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659元;反诉费14223元,由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50元,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16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666.7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强中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80元,由上诉人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15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