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日月不锈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日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 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将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浙(2017)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0614号”、建筑面积为23545.25平方米]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日月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日月不锈钢有限公司2018年租金300158.5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的违约金374259.96元,以及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15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日月不锈钢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期租金1894158.5元、2019年4月26至2019年6月11日的违约金58087.53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89415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宁波大榭开发区日月不锈钢有限公司违约金6313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对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债务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驳回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日月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79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日月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7289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31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