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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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舞阳闵原电器有限公司 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舞阳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舞阳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和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3月21日,此前利息共计7909750.63元,自2018年3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以实际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舞阳闵原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按以下所列相应抵押物产权证显示权利内容为限:舞房他证城区字第20140175号;舞他项(2014)第0000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舞阳闵原电器有限公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舞阳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舞阳闵原电器有限公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舞阳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4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舞阳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舞阳闵原电器有限公司、濮阳市永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