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车损1000元,共计121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60%赔偿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剩余各项损失43574.06元。 上述款项及本案确定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汇至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荣成邱家分理处,卡号62×××1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计1803元,由原告负担8元,由被告负担1795元。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费3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