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浩建设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82.9999万元及利息(以282.999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282.9999万元借款中的1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282.9999万元借款中的1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40元,减半收取14720元,由原告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0元、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