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治市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赔付25818.5元。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赔付2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共计742.5元,由被上诉人***和***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5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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