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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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上海白靓环卫清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900,000元; 三、以上一、二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计赔付原告***、***、***、***1,0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2,238.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上海白靓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四项应负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0元,减半收取计13,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05元,由被告***、上海白靓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白靓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