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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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唐山海港茂威船务有限公司 浙江括苍海运有限公司 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 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括苍海运有限公司应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海港茂威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船舶修理款19.5万元、转运费18.53万元、船舶营运损失46.2万元、船舶检验费0.5992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海港茂威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75元,由原告唐山海港茂威船务有限公司负担9392元,由被告浙江括苍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2283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