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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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 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豫1658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款1817154.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就前项款项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252.6元,被告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承担275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