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建国西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宾馆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宁边路营业所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昌吉市开发区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22.81元)、中国银行昌吉市延安南路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xxx账户(实际冻结0.00)、xxx账户(实际冻结0.00)、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00)、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00)、xxx账户(实际冻结0.00)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建国西路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46.87)、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城建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00)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32)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实际冻结1.00)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宁边路营业所xxx账户(实际冻结4.81)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在华夏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实际冻结0.99)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实际冻结219.77)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宾馆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00)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00)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00)银行存款937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21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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