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7,240.8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34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计1,5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元,被告***负担1,257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74元,被告***及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各自应负之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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