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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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威隆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损失4,104,053.77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威隆电镀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6,782元,保全费10,000元,反诉费86,454元,合计为173,236元,由原告东莞市威隆电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1,971元,被告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21,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