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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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鑫龙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新野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新野分公司237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新野分公司负担415元,被告***负担395元。第一次评估费1450元,由原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新野分公司负担,第二次评估费4000元及评估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