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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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威信县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威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威信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9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由李东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信县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7491.68元; 三、由威信县小龙坎老火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信县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12月的物业服务费22475元; 四、李东翠对第三判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威信县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威信县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68元,由威信县小龙坎老火锅承担444元,由李东翠承担1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威信县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68元,由威信县小龙坎老火锅承担444元,由李东翠承担1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