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正浩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本金及利息10988628元。 二、被告洛阳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