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美家居国际博览城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5770.38元;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731.11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78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美家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31元,被告***负担7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378元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