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支付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15日物业管理费2814.0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两者合计3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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