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林锋淤泥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林锋淤泥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99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宜兴林锋淤泥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4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4元,由金塔公司负担。林锋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金塔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金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锋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