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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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镇江世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扬中新世界大饭店有限公司 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 美能达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0日为24673.61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二、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款本金69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0日为34444.36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9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三、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20日为8400.03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 四、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律师代理费279950.36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在800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第四项债务中的1402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美能达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在700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第四项债务中的1402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镇江世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1445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第三项债务、第四项债务中的3918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扬中新世界大饭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第四项债务中的3918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就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扬中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编号:扬房他证三茅镇字第××号、扬他项(2015)第XXXXXXX号、扬他项(2015)第XXXXXXX号、扬他项(2015)第XXXXXXX号、扬他项(2015)第XXX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20000元内优先受偿; 十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就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扬中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编号:扬房他证三茅镇字第××号、扬他项(2015)第XXX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6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十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就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有权以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扬中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编号:扬房他证三茅镇字第××号、扬他项(2015)第XXX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1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十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就被告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扬中市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编号:苏(2016)扬中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十四、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美能达电气江苏有限公司、镇江世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扬中新世界大饭店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意利达(镇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464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