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 凤城市银保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1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80,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元,由被告***负担4,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