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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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4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款号为88YB035的加工合同于2018年11月8日解除; 二、撤销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4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赔偿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损失805467元,上述款项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21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24元,由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543元,***负担8581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704元,由***负担2799元,由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8元,由***负担11893元,由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9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