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
杭州众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4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款号为88YB035的加工合同于2018年11月8日解除;

二、撤销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4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赔偿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损失805467元,上述款项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21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24元,由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543元,***负担8581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704元,由***负担2799元,由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8元,由***负担11893元,由海盐娜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9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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