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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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海炫尚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650570.5,名称为“硅胶洁面仪(MR-1650MINI)”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宁海炫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2元,由原告***负担2378元,被告宁海炫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