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110万元,并支付以欠付保证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全部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093元,由原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中海星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