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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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正成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贵州旺兴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 贵州鼎信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市花溪区凯宏苑业主委员会和被告贵州鼎信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贵州旺兴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维修款41544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02985.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9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旺兴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7元,由被告贵阳市花溪区凯宏苑业主委员会、贵州鼎信恒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