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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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奥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吉林奥海实业有限公司款项2737587.84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利息从2004年10月21日至2006年6月21日以2670743.84元为基数,从2006年6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842743.84元为基数;其中征地补偿款利息以1894844元为基数,从2004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吉林奥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依据案涉《工程协议书》以及《协议书》占用的74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返还被告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民委员会; 三、驳回原告吉林奥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15元,由被告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民委员会负担82260元,由原告吉林奥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