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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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22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应赔付***的各项损失60980.09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182980.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返还***支付的押金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计2543元(***已预交),由***负担7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负担1843元。鉴定费6100元(***预交35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预交26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